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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答复:无骗税目的没有造成税款损失不认定为虚开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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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会同福州市公安局、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市人大会议关于“加强对非故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甄别,支持实体企业”的建议进行答复时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全市检察机关依法维护有利于对外开放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对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同时,从各部门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处理情况,可以总结出以下处理原则:

税务机关

1.取得虚开发票,但经查实没有证据证明企业系恶意取票的,依法追缴税款,不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2.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依法追缴税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3.重点打击以牟利为目的,没有经营场所、没有人员的空壳企业虚开发票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公安机关

1.重点打击的是专业犯罪团伙利用空壳公司暴力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
2.对于受票企业为实体企业,注重甄别是否有真实业务发生、在犯罪主观方面是否以偷逃税款为目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3.对于实体企业明知与开票方没有真实业务往来,通过支付开票费等方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出台的保护实体企业相关规定,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检察机关

1.对于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积极配合的民营企业涉案人员,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
2.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高管涉嫌违法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慎重使用拘留、逮捕、制定居所监视居住等人身强制措施;
3.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必须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4.慎重发布涉企案件新闻信息,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声誉。

法院

采购方在非故意的情况下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虽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但系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应成立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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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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